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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,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,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、后果、纠正情况等因素,提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、离岗教育、调离执法岗位、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的建议,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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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2-27 00:00:00:0 (2026年2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)
Фото: Alessandro Garofalo / Reuters